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賴建平教練❋光隆駕訓班➸高雄鳳山駕訓班➜大發駕訓班➤報名☎: 0932-819-204

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黃反應不及才撞上,基於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判黃無罪。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六時卅分,黃男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往三峽方向,因煞車不及,撞上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李婦全身多處受傷,送醫急救,因創傷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黃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開車,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婦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一名婦人走向李婦,似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分別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煞車不及撞倒前方約四、五公尺的李婦,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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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不甘交通助理員開單 男子敗訴❈賴建平教練❋光隆駕訓班➸高雄鳳山駕訓班➜大發駕訓班➤報名☎: 0932-819-204

不甘交通助理員開單 男子敗訴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交通助理員開單告發是否合法?台中市游男違規停車被罰,他發現開單者是市府聘用的交通助理員,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指控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取締,行政行為顯有瑕疵而請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交通法規明定一般民眾得以檢舉違規,游男違規停車為事實,判處他敗訴。
台中市交通局聘用交通助理人員進行取締工作,引起民眾的不滿,認為市府根本是在「搶錢」。一名游姓男子今年2月間違規停車,被市府開單告發處以1200元罰鍰,他發現開單者不是警察而是交通助理人員,即提起行政訴訟。
游男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誠信原則,並保護人民信賴利益,市府以未具備資格的業務助理開單,顯然違反規定;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行為須具有事務權限者始能為之,市府以未具法律授權人員進行開單取締工作,行政行為已有瑕疵,因而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只要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就能加以檢舉,市府所聘用的交通助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與其違規事實無關,因而判處游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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