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莊鴻鈞:加重罰責嚴懲

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莊鴻鈞:加重罰責嚴懲

作者: 【記者許志煌/專題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1年10月15日 下午10:58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莊鴻鈞表示,國內酒駕肇事率始終居高不下,主要問題是國內對酒駕罰責太輕,同時,酒駕取締案件雖多,但是真正被判刑的少之又少。因此若要改善酒駕問題,除了加重酒駕罰責、增加酒駕者道安講習時數之外,他更建議,最好能夠發起全民拒絕酒後駕車運動,這樣一來或許抑制酒駕的效果會好一點。
過去,在記者報導酒駕相關議題的過程當中,莊鴻鈞就曾經對記者表示,今天國內酒駕問題之所以這麼嚴重,原因在於酒駕肇事罰責太輕,雖然警政署一再希望加重酒駕刑責,可惜未能獲得法務部的支持。對於如何改善酒駕問題,莊鴻鈞這次接受訪問時,以警政署員警這幾年取締酒駕的經驗,再度提出如何抑制酒駕的看法與主張。
緩起訴處分太氾濫
他指出,法務部認為,酒駕肇事在中華民國刑法體系當中,應該算是比較輕微的犯罪,以目前刑法上「傷害罪」的規定,最高可以判到七年徒刑已經足夠,可問題是,目前國內酒醉駕車遭到判刑的機率非常低,很多法官對於酒駕肇事犯都以「緩起訴」處分。
他說,當初(八十八年)法務部曾經去函警政署,提出「抽象危險犯」概念,認為酒醉駕車是很危險的情況,只要酒駕酒測值超過○‧五五毫克,就算是一般駕駛人危險十倍的違規,凡是酒測值超過○‧五五以上,就得移送法辦,並以刑法來處罰。
可是,警方依據這樣指示將酒駕犯者依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後,就產生酒駕當事人不用扣車,也不用繳交罰款的情況,但若依據一般行政罰法,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酒測濃度達○,二五以上、未達○‧五五者,應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並吊扣駕照一年,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酒測值扣車標準不合理
而且,當酒駕犯者酒測值超過○‧五五被移送法辦之後,又因為「刑案優先」的處理原則,以致變成「喝得醉醉」、超過○‧五五酒測值的酒駕犯者不用扣車,而喝得比較沒有醉,酒測值未超過○‧五五者,反而要被扣車不合理情況,讓民眾感覺現行法令規定有點混亂。
另外,在罰金部分,一般酒測值○‧五五以下,罰鍰最高可以罰到六萬元,但是酒測值達○‧五五移送法辦者,罰金雖然比六萬還高,可是因為依據刑法規定,酒駕犯者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再加上檢察官只判酒駕犯者到公益團體與社福單位繳交二、三萬元就了事。雖緩起訴有二、三年的觀察期,照說是比罰鍰處分還重,可是就民眾的觀感,會認為他酒測值未達○‧五五竟然被罰到六萬元,而酒測值超過達○‧五五竟然只罰二、三萬元,另就二、三年緩起訴觀察期,他們也會認為這根本是看不到的東西,因此對於這一部分會有一些反彈。
民眾誤解罰錢沒事不怕取締
也因為這樣,立委葉宜津、王幸男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補加規定,假使酒測值達○‧五五罰緩未達六萬元者,警方必須追繳未罰足六萬元部分,可是,又有很多學者質疑,這會產生「一罪二罰」的情況,何以同樣一罪罰過還要再罰。所以,他說,也因為法院法官的一些作為,讓民眾無法信服,甚至讓很多經濟上比較優勢的民眾覺得,他只要罰錢就可以沒事。
他表示,在民國九十五年,當時車禍死亡人數很高,警政署馬上採取一連串有關酒駕與惡性違規大執法,之後,酒駕死亡人數就從三千多人慢慢下降,酒醉肇事死亡人數,從一年七百多人,降到現在三百多人。但是,他說,這樣的加強取締執法,剛剛開始還有效,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也許民眾認為緩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而且罰得很輕」,慢慢大家就不怕了。
嚴格道安講習比罰鍰更有效
另一方面,對於如何遏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除了刑罰手段,交通部所可能採取的作為,莊鴻鈞建議,應該再加重酒駕道安講習時數。他說,目前只有台北市對於酒醉駕車有六至八小時專門講習課程,但是其它縣市一般只有兩個小時,所以這又形成各地方縣市在做法上不太一致的現象;就警政署立場,始終認為酒醉駕車對其它用路人會產生危害,也顯示酒駕者對道路使用的觀念不夠正確。因此,與其採取更高的罰金,還不如使用更高的道安講習時數,讓違規者有更正確的用路觀念來得更為有效。
對於現行違反道安規則,該參加道安講習卻沒有參加講習者,莊鴻鈞指出,依據規定,這些人就會被罰鍰,最後就是遭到吊銷駕照。他提及,國外對於交通違規,除了罰緩,有些國家是採記點方式,五年內積滿十八點,就要被吊銷駕照處分。這也就告訴違規者,「既然你一再違反道路使用規定,就不適合使用道路,應該重新訓練、考照」,而這樣的做法,警政署認為會比較好,否則以現在的規定,好像違規交完錢之後,就什麼都沒有關係了。
取締多判刑少功效不彰
談及警方執法與取締的績效,莊鴻鈞說,這一部分,取締件數,已經從最早期一年一萬多件到九十九年的十一萬、十二萬件左右,往年最高紀錄,甚至有達到十三萬件,但是,這當中被判刑的,「少之又少」,雖然警方取締那麼多件數,但真正被判刑並不多,這也讓改善酒駕效果未見彰顯。
他感嘆,以警方的警力使用,目前幾乎可以說是到了頂點,有些縣市甚至一個月高達十五次的擴大臨檢勤務來執行酒駕取締稽查,比率算是相當高,可是監察院還糾正警政署,為何對於酒後駕車肇事抓得很少。而除了警方值勤警力確實已經到了頂點之外,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質疑警方隨意攔車檢查違反人權,也使得警方必須在臨檢或是擴大路檢時,發現有酒醉駕車的可能或可疑事證才能攔車檢查。另一方面,若警方在酒店附近臨檢,也可能遭致商家抗議,抨擊警方影響生意,這些都使得警方取締酒駕無法竟其全功。
秞建議訂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近日傳出法務部與行政院主張針對酒駕肇事加重刑責,莊鴻鈞表示警政署當然樂觀其成。他說,對於酒駕肇事,國外比較注重「抽象危險犯」,也就是以防用路人受到傷害的概念,所以處罰比較重,而國內則是以實際發生了危害,才採用刑法來處罰酒駕犯者。也因此,警政署乃建議法務部,假使法務部認為要等發生實害才能對酒駕肇事判刑的話,乾脆訂定一個已經酒醉發生實際危害的刑罰,將罰責訂比較重,而不是以過失傷害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做處理,這樣一來,日後酒駕肇事造成實際傷害移送法辦,就會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肇事判刑就會比過失傷害罪判得重,不致讓人感覺法令上有雙重標準,也可以讓法令規範比較周延。
除了法務部、交通部的配合之外,對於教育民眾方面,莊鴻鈞還表示,教育部也應該加強教育與宣導,讓民眾都能知道,酒後駕車是危險的,不只自己本身會受到傷害,同時也會造成別人家庭受到傷害,基於此,是不是可以發動一種「拒絕酒後駕車」的社會運動,然後透過宣示的過程,把拒絕酒駕貼紙貼在車上,這樣可能對抑制酒駕肇事的效果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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