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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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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公車司機 可開遊覽車
作者: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5年6月1日 上午12:00
交通部為解決遊覽車駕駛不足問題,已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將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駕駛員排除適用遊覽車較高經歷要求規定,讓領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的公車司機等,可直接受僱為駕駛。
交通部指出,隨著國內觀光發展,大幅增加遊覽車服務需求,逐漸出現駕駛員缺員,未來恐衍生駕駛超時工作影響行車安全;另外,對於遊覽車從業駕駛員特別經歷要求規定,業界也都覺得是徒具形式。因此,經過通盤檢討遊覽車從業駕駛員經歷要求規定,決定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草案。考量遊覽車營運型態、駕駛環境與市區公車相似,駕駛員應與市區公車駕駛員要求相同,所以將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主文,排除遊覽車駕駛要較高經歷要求的規定。未來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只要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通過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就可受僱駕駛甲類大客車;另外,也增訂具備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後可駕駛乙類大客車。
對於業界認為甲類大客車駕駛,需具有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規定,都只是憑其領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期間為審核依據,許多駕駛考到駕照後都沒有實際上路經驗,認為這條款徒具形式;這次修正項目中也參照現行乙類大客車應具實際受僱經歷規定,規定未來駕駛甲類大客車應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另外,考量車齡並非影響車輛使用安全唯一因素,而且以車齡管制已造成業者不願購置安全設備較佳車輛的負面影響,所以這次修正一併刪除有關車齡逾十二年車輛之特別管制,認為只要經檢驗合格車輛應該就歸納維安全合格車輛;不過受公路主管機關註記限速與路管車輛,仍應維持相關山區公路及行駛國道時速特別限制。https://tw.news.yahoo.com/領有職業大客車駕照公車司機-可開遊覽車-160000439.html
光隆駕訓班 賴建平 教練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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