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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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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指揮 駕駛或行人要罰
作者【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4年9月20日 上午12:00
駕駛人或是行人,不聽從指揮而致肇事發生傷亡車禍時有所聞,為保障指揮交通人員安全及相關權益,二十五位立委聯署提案,增訂對不服從指揮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賦予責任規範。
立委劉建國、李昆澤、蘇震清、陳亭妃等二十五位委員聯署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昨(十九)日經院會一讀程序,送交通委員會審查。劉建國指出,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如義交),常因駕駛人或行人為搶時間、搶快,不聽從指揮而致肇事發生傷亡之事件時有所聞,甚至有義交指揮交通因而遭判刑之案例,為保障前述人員指揮交通時之安全和相關權益,應針對不服從指揮交通之駕駛人或行人給予責任規範。
另,他表示,自政府實施周休二日後,國人假日從事休閒活動逐漸興盛,而現行國內遊樂區或沙灘上常見之卡丁車、沙灘車等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其速度不亞於汽機車,但因缺法令規範,加之駕駛人及使用人不熟悉該載具或場地,因而翻覆受傷者,屢見諸媒體,為保障駕駛人及使用人安全,應訂定管理規範。
依據修正草案第四條新增第四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未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查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肇事或至人肇事者,應負所有肇事責任,但前述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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