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台北監理所車管科股長》林正揚:取締困難

《台北監理所車管科股長》林正揚:取締困難

作者: 【記者許志煌/專題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5日 下午11:21
台北市監理所車輛管理科股長林正揚認為,取締汽機車頭燈非法改裝面臨多項難題,一來非法頭燈在檢驗時,通常會先拆掉,可是檢驗完了之後,車主又會再裝上。二來,警方擔心取締開單,若車主申訴,日後可能要上行政法庭。再者,若要監理單位與警察單位配合執法,也有人力需求上的問題。
林政揚指出,汽車頭燈燈光標準從技術面來看,在交通部修正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當中就有關於燈光部分裝置,包括光線、角度的規範,一般車輛領取牌照程序,前端部分會先送到彰濱ARTC(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進行檢測時,依照這項規範,只要檢測合格,車安中心就會發給合格證明,並據以領取牌照。另外,在領取牌照後端部分,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有關車輛燈光標準檢驗規定,也有針對燈光顏色部分進行規範,據此標準來做檢驗。
他舉例,頭燈規定是要白或淡黃色,至於淡黃要黃到何種程度,牽涉到主關抽象觀念,通常大家在路上看到頭燈藍光、粉紅光抑或是綠光,都屬不合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可開單處罰。
對於大馬路上如何認定車輛頭燈是合法或是非法?林正揚表示,現在大家比較常看到的,就是將頭燈改裝成所謂「HID」燈,這一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也有相關規範,也就是自從九十七年七月以後的HID頭燈、燈距都要經過ARTC做檢測並取得安全合格報告之後,才能販售裝置,也就是這個原因,所以目前HID燈很難有屬於合法登記。
他再舉例,在大馬路上執行取締,是根據現場實際檢看,若遠遠來車頭燈很亮,原因只有兩種,一種是開遠光燈,另一種大概就是換裝HID頭燈,但這種頭燈並沒有對應的水平調整自動壓低的光,加上反射板的原因,光是屬於散射的,就會令對向來車相當刺眼。對於記者詢問,是不是非法的頭燈都屬於HID頭燈?林正揚說,由於目前法令上還增列LED燈,但也還不算很普級,就以現在某些國產車來說,據說所配置的就是LED燈,可是這種燈現在還不屬於主流,所以若有非法改裝大概都是HID燈。
他進一步表示,一般HID燈還分為兩種,一種屬於原廠配備的HID燈,這種是合法的,在行車執照車身式樣會註記HID燈,另一種則是變更的,有關於HID光部分,就會註記「HID光型」,這類車輛每年進行檢驗時候,就會檢查它的光線角度,有無散射,合格之後才會給予檢驗通過,原則上在車輛行車執照中註記是屬於「HID光型」,這種也是屬於合法,而且這類車輛每年檢驗時都會檢驗其光型。
對於記者詢問,對於非法頭燈會否有實際情況很嚴重,可是取締成效卻不彰的問題?林正揚表示,燈光不應該負擔這樣的罪惡,因為本來車輛的要求,就是希望燈光可以愈亮愈好,最好照明效果就像是白天一樣,可是燈光愈亮愈好的情況就會產生照亮的範圍太大影響及對向來車,這樣就會產生危險性。另一方面,現在監理單位在進行車輛檢驗,頭燈不檢驗,光型要檢驗,所以大家就想辦法鑽漏洞,「看有沒有辦法去登記頭燈」。
他說,之前電腦一定會(轉檔)登記,但要是漏了登記,或是為了其它原因沒有登記,原廠(國產車)就會出證明。至於進口車就比較複雜,若是代理商進口就要出證明,可是當代理商沒有出具證明,後來要來補登,監理單位就要經過比較繁瑣的查證程序。
對於監察委員質疑交通部沒有正視汽車頭燈改裝問題,主要原因在於他們擔心改裝的汽車頭燈可能影響及行車安全,而會有這樣的質疑,會不會是因為執法取締方面有困難?林正揚回說,通常大家都知道,若是非法頭燈,通常會先拆掉,可是檢驗完了之後,車主又會再裝上,這是現行車輛檢驗技術上沒有辦法的一個盲點,也就是這樣,在後端的稽查上要做更積極的處理。
他提及,HID頭燈現在很多有所謂的「魚眼罩」,根本就看不到裡面的燈泡長得什麼樣子,一般HID燈與一般鹵素燈形狀是有一些差別,HID燈因為是高壓放電,有一個高壓棒,可是包在燈罩裡面根本就看不見,也因此當初監理站再配合警方執行取締時,就建議要全程錄影,HID燈既然是高壓放電,就要增壓,有時間上的延遲,也就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判定是否為HID燈。反觀鹵素燈就像我們家中的電燈泡一樣,只要一點亮就會馬上亮,但是由暗變為明亮。這在取締技巧上可以做出分辨。
但是,他分析,警方可能會顧忌,擔心日後因為取締開單必須要上行政法庭,假若後來判決輸的時候,有可能要負擔裁判費用,這一部分對警察同仁而言,他們也有他們的壓力。
另一方面,監理機關與警察單位配合上也會有很大問題,因為警察機關本身是外勤機關,人員是二十四小時輪班在外值勤,若要監理人員天天跟著,除非特別編制所謂「監理警察」,否則這種在晚間最容易發生的事情,要行政人員晚上出門執法,白天就不可能上班,在人力調度上一定會產生問題,所以,這應該從整個制度面來做檢討。
他說,監理機關真的不好配合,就像目前的路檢聯稽,很多人已經累積一、二百個小時無法休假,「員工也會有反彈」。他強調,要監理單位與警察單位配合執法,就應該要檢討一些相對應的人力需求。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汽機車改裝頭燈合法嗎?

汽機車改裝頭燈合法嗎?

作者: 【記者許志煌/專題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5日 下午11:21
常常開車夜間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的民眾,應該有碰到後面來車,抑或是對向來車燈光刺眼,讓人感到受不了的經驗,類似這種燈光,許多民眾也許會質疑,是不是對方開了遠光燈?還是對方的大燈有問題?恨不得最好馬上有警察立即予以取締告發,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二月十四日通過監委程仁宏、劉玉山調查報告指出,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一○○年十一月底,民眾依規定辦理機車頭燈變更計有一一六輛次,並無汽車頭燈變更申請案件,但定期檢驗時卻發現有一千四百四十一輛次未依規定辦理汽車頭燈變更登記。交通部雖訂定汽車及機車頭燈變更登記相關規範,以維護車輛行車安全,卻流於形式且宣導不足,亟待檢討改進。
根據台北市政府及交通部主管單位官員受訪指出,汽機車若未依照現有規定進行頭燈改裝,確實有可能造成眩光,並可能產生交通安全上的危害。不過,也有學者專家認為,改裝大燈,特別是HID燈,由於燈光比較強,視野比較大,夜間行駛就比較看得清楚,是正面大於負面。汽機車改裝頭燈,究竟是合法?或是非法?又該如何輔導管理?當然值得交通主管單位正視的議題。

2012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國道警察局交通科長》呂青霖:一眼看出才會攔檢

《國道警察局交通科長》呂青霖:一眼看出才會攔檢

作者: 【記者許志煌/專題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5日 下午11:21

談及車輛頭燈非法改裝問題,警政署國道警察局交通科長呂青霖表示,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中的車輛,除非有比較具體的改裝,警察才會將他攔下,如果不是很明確,警察就沒有把握。他說,除非一看就知道是非法改裝,利用照相存證就可以取締,而若不是很明顯,由於牽涉到認定,依據交通部解釋必須要從嚴。
呂青霖指出,平常開車沒有習慣看後視鏡的人,對於後面車輛抑或是對向來車燈光,也許不會受到影響,但若是習慣使用後視鏡,碰到後車燈光太亮,就會感到刺眼,就會受到影響,「程度因人而異」。他說:「有時候我們看他頭燈很強,以為他是開遠光燈,可是攔下來取締,不是啦!是HID燈很亮。」而HID燈又很難斷定它是合法或是非法,所以一般只有在監警聯合稽查時,才會將可疑車攔下,由監理站的人來認定。
呂青霖強調,非法改裝頭燈問題,主管單位是交通部,如何來認定合法抑或非法,事涉專業,不可能要求到每一個警察都專業,一般來說,交通部監理站會比較清楚,而且,交通部曾做出解釋,對於一般改裝的認定是由監理機關來做處理,而不是由警察機關來做處理。
對於記者詢問,往往可以看到很多吉普車車頭上裝設很多大燈,像這種裝置警方會否取締?呂青霖說明,那一種車輛由於有時候是用來救援,具特殊功能,若經申請,通過檢驗合格核准,就不會取締。他說,像包括拖車、聯結車,監理站也核准其使用工作燈,當它們在倒車或是進行拖吊作業時,是需要這種燈光補助,只是一旦行駛於道路,就要關掉。
另,記者又詢問,國道高速公路有無因為行駛中車輛頭燈太亮,造成交通事故?呂青霖表示,沒有針對這方面進行統計,一般警方進行筆錄,好像很少有這樣的申訴。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花盆、拒馬占停車位最高罰4800元

花盆、拒馬占停車位最高罰4800元

作者: 【記者朱瑄珉/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5日 下午11:21

都會區停車空間不足,民眾常以花盆、破桌椅、拒馬、機車、腳踏車等將自家門前空間占為私有停車位,台北市警察局表示,市民貪圖方便佔有公共使用道路,將處一千兩百元至四千八百元不等罰緩,小心因小失大。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去(一百)年全年取締路霸件數高達三萬七千四百四十八件,佔全國取締件數八成一,查報有牌廢棄車輛五千一百八十五輛,佔全國查報數五成六。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一般民眾所稱「路霸」,是指住戶商家以花盆、破桌椅、拒馬、機車、腳踏車等活動物品或搭設活動車棚、水泥柱、鐵樁等固定裝置,將巷道停車空間占為己有妨礙大眾對於路段的使用權,或買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違規停放待售、修配及洗滌車輛行為。
交通大隊表示,路霸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三、八款或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行為人或其雇主,可分別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或兩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交通警察大隊另表示,如果民眾發現住家附近有路霸情形,請隨時利用報案電話或市民熱線或直接撥打轄區分局電話,警方將儘速查處。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大型重機上國道 將釋出路段

大型重機上國道 將釋出路段

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3日 上午12:06

為了試辦五五○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部分高速公路路段,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上周已經邀集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以及屏東縣等四個地方政府開會完成協商,預計下個月初之前就會把建議試辦的路段呈報交通部。
立法院去年十一月八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有條件開放汽缸排氣量五五○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當時附帶決議建議以國道六號、國道八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可是,對於立法院建議的前述試辦路段,卻傳出部分縣市有不同聲音,為這項開放試辦的政策在今年下半年可以順利上路,國道高速公路局特別邀請四個縣市討論。
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管理組組長康志福昨(二十二)日表示,最近幾天就會把會議結果往交通部呈報。他說,受邀的四個縣市政府都有代表參加。對於記者詢問,是不是國道六號、國道八號,以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都會開放試辦?康志福回說,這一部分還要由交通部處理,目前還不到對外發表時候。
康志福提及,高公局正在彙整各單位的意見,也在加緊趕工做業,預計會在三月初前把會議討論的結果呈報交通部,他說,高公局會提出試辦路段的建議案,同時他也不否認,會中與會的地方縣市政府代表,對於開放大型重型機車開上國道,「難免有不同的聲音」。

http://tw.news.yahoo.com/大型重機上國道-將釋出路段-160638168.html

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胎紋深度列驗車 保平安

胎紋深度列驗車 保平安

作者: 【記者張聖奕╱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1日 下午1:01

許多民眾都知道,胎紋深度會影響行車安全。公路總局去年開始研議修法,預計要將胎紋深度列入驗車的檢驗項目中,以確保民眾行駛時的交通安全。
公路總局近年來為了民眾的交通安全,不定期在各風景區與道路抽檢大客車、遊覽車胎紋深度是否足夠。不過佔交通載具大宗的小客車、貨車等,卻在固定檢驗驗車時卻未檢查胎紋深度。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林福山科長表示,針對此項目,去年公路總局已經進行修法的研議,若報部通過後日後驗車將會加入胎紋深度檢驗。
民眾多少都有遇到汽、機車爆胎的經驗,爆胎的原因很多,有些是胎壓過高因長時間行駛輪胎受熱膨脹引起,有些是胎紋深度不夠,壓到路上尖銳物品而爆胎。但是胎紋不夠深除了可能引起爆胎之外,抓地力也會降低,在濕滑路面行駛時更容易因為車速過高而難以控制導致憾事發生。
林福山表示,胎紋深度目前沒有列入驗車項目中,主要是因為法規的設計,希望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汽車保養時就要注意胎紋深度是否足夠,但是大客車攔檢時有進行胎紋深度檢查,這是屬於針對性的檢查。
林福山指出,目前公路總局已經進行研議,預計在驗車時加入胎紋深度的檢驗項目。若修法後,還須採購量儀器,配發到公、民(代檢廠)等驗車單位。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爆胎別急踩煞車 人員退路肩外

爆胎別急踩煞車 人員退路肩外

作者: 【記者張聖奕╱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1日 下午1:01

行車在路上,總不免會遇到車胎爆胎,若是處置不得宜,亟容易發生難以挽回的憾事。國道高速公路局建議,若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爆胎時,千萬別緊急踩煞車,而是要放開油門與煞車,抓緊方向盤並啟動警示燈然後緩慢滑向路肩停靠。
萬一遇到行駛在路上車胎爆胎,高公局建議駕駛人不要驚慌,也不要緊急踩煞車,而是要放開油門讓車子運用本身行駛的速度繼續前進,並且打開警示燈逐漸開往路肩停放。
高公局提醒,在路肩停妥後,隨即要取出車內隨附的車輛故障警示標誌,放於車後方五十至一百公尺,重要的是車上所有人員應退到路肩外側,以免因後方來車未注意而產生追撞造成人員傷害。然後再撥免費服務電話請求救援服務,千萬不可自行更換備胎,以免發生危險。
為什麼遇到爆胎時不能急踩煞車?高公解釋,爆胎時,因為胎內空氣迅速洩漏,輪胎和輪圈之間鬆動,此時煞車,輪圈被迫停止轉動,但輪胎因慣性作用仍在轉動,因此不但嚴重損傷到外胎或內胎,還會使外胎脫離輪圈,使車身傾斜加大,易造成打轉或翻車事故。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林福山科長指出,胎紋深度需達到一點六公釐的深度,若是胎紋深度不夠,卻還在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駛,被查獲後將會處以六百至一千兩百元罰鍰。
至於一般道路目前沒有罰則,但是若在一般道路發生車禍,肇因於胎紋深度不夠的話,還是會進行處罰的,著重於駕駛「因注意而未注意」的部份,因此民眾對於愛車的輪胎管理千萬不能大意。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北監處:改顏色與亮度 將取締

北監處:改顏色與亮度 將取締

作者: 【記者朱瑄珉/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16日 上午12:04

不少車主為了耍帥愛炫,常把頭燈、方向燈、尾燈改成藍色甚至紫色,台北市監理處提醒車主,頭燈依法須為白色或淡黃色,方向燈則為橙色、淡黃色,尾燈為紅色,監理處除將請警方加強取締,同時驗車時將加強檢驗燈殼及燈光顏色,不合格者須重驗。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規定,頭燈燈色須為白色或淡黃色,且左右燈色須一致;方向燈須為橙色或黃色,淡黃色頭燈旁的方向燈限為橙色,但車尾的方向燈可為紅色;尾燈則限紅色。
車頭燈改為藍色,其燈光在遠處看來呈現淡藍色,雖然看起來很炫,對其它駕駛人而言反而不易辨識。監理處說,燈光辨識程度一旦降低,肇事的可能性將會提高。
監理處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或變更原有規格,將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的罰款,且經調查,全世界所有車廠的新車燈光,都是按照上述規則設計,改成其它顏色明顯是「變更原有規格」,依法即可開單告發。
監理處說,汽車定期檢驗時本就須檢驗燈光,即日起更將把燈殼及燈光顏色列為重點檢驗項目。若更改顏色即視為不合格,必須改回原有顏色重新檢驗。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注意! 小客車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罰很大

注意! 小客車後座乘客不繫安全帶罰很大

作者: 【記者王世明/基隆報導】 | 台灣新生報2012年2月21日 下午12:56

基隆市政府昨(三十一)日召開元月份市港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針對今(一)日正式上路的小客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市長張通榮主持會議時,特別叮嚀市民及駕駛朋友「乘車繫好安全帶,平安幾世代」,並對會中各項建言事項,裁示相關單位儘速辦理。
小客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在去年五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後,把未繫者列為處罰規定,這項新制歷經六個月宣導期,今天正式上路並實施全國性三日大執法,基隆市警局將開始依法取締。
未來凡於一般道路後座未繫者,將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罰鍰,而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未繫者,則罰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至於十二歲以下,體重十八至三十六公斤的兒童於後座未繫安全帶者,預定八月一日起開罰。
昨天的會報中,張通榮市長呼籲市民及駕駛朋友,共同養成習慣,「乘車繫好安全帶,平安幾世代」,營造「人守法、路順暢、車安全」交通環境。張通榮市長並頒發聘書,給會報四位顧問,期許新年度持續鞭策。
秘書長許清坤建議新制剛上路,民眾尚未習慣,同時減少執法同仁不必要爭議,建議交旅處在各大停車場及要道路口設置告示牌提醒市民;張市長當場指示交旅處遵照辦理,並叮嚀新聞科利用市府所屬電子看板(LED),強化宣導。
會中,各區公所分別報告轄區道路整頓情形與亟需協助事項,由市府業務單位答覆說明;張通榮市長對部分工程於假期造成民眾不便,表示歉意,要求相關單位立即改進,並就會中各項建言事項,裁示相關單位儘速研議辦理。

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中市修訂拖吊保管辦法 3小時內領車免收保管費

中市修訂拖吊保管辦法 3小時內領車免收保管費

全國廣播2012年2月20日 下午5:51

中市政府市政會議20日通過交通局所提「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修正案,新增違規被拖吊車輛如在車輛被拖吊進場3小時內領回,即可免付車輛保管費。交通局表示,臺中市違規拖吊的移置費、保管費原就為五都最低,處理辦法修訂後,免收保管費的寬限時間也為五都最長。交通局長林良泰指出,違規拖吊是為維護合法使用道路者之權益,不是為營利,交通局並不希望被拖吊車主荷包太傷,但為維持拖吊保管場土地空間的使用效率,3小時後收取保管費的機制仍需存在。
交通局表示,這次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修正是為清楚劃分有關移置車輛保管及處理之業務機關,並補充繳納保管費保管時間的認定,以維護民眾權益。
其中,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修法之前並未載明靜態及動態違規之主管機關,修法後明訂「違規停車」的移置、保管及處理機關為交通局,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之禁止行為等違規的移置、保管與後續處理,則由警察局負責。
在移置費及保管費部分,臺中市在縣市合併後採用的收費標準是合併前的臺中市標準,汽車移置費800元/次、保管費100元/日,機車移置費100元/次、保管費50元/日,為五都最低(五都收費如附表);而入場一定時間內領回免收保管費臺中市原無寬限期,之前民眾陳情反映,車輛遭違規拖吊後隨即趕至保管場,即須負擔一日的保管費,並不合理;交通局統計去年違規移置保管領車紀錄,百分之九十九的移置保管車輛,車主會在3小時內領回,在不影響排除違規停車的拖吊目的下,考量遭拖吊民眾的感受,交通局特別在這次修去中新增3小時免費保管之寬限期,相較目前臺北市的半小時、新北市無、臺南市2小時、高雄市1小時,臺中市的寬限時間也為五都最長。
交通局表示,為儘量減低違規拖吊造成駕駛人的不便,臺中市文心、崇德、豐原3處拖吊場的領車時間今年初起均已由晚上11點延長至12點,目前每天的領車時間是為上午7點到晚上12點,倘民眾有貴重物品在車內,在晚上12點到早上7點間,拖吊場也有保全人員可帶領車主先行取物(但不能領車);另外,部分民眾誤以為拖吊的每日保管費是以過深夜12點算1日,認為這對深夜才遭拖吊,過12點又不能領車,第二天一早領車卻要收2日保管費並不公平,交通局澄清,1日保管費是以24小時計算,例如晚上8點拖吊到第二天晚上8點,方計算為1日。
林良泰表示,拖吊對駕駛人造成的不便確實較取締開單大,站在市府服務民眾的立場,如駕駛人均能合法停車,在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下,交通局很希望移置保管作業能根本備而不用,避免被拖吊,還是請所有市民都能合法停車,共同建立、維護臺中市順暢、安全、有秩序的道路優良環境。(